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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之社会保险补贴篇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指企业新招用人员的岗位,以企业申报补贴年度实际新招用人员数量为准,不考虑减员因素。
1.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见习基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3.补贴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4.申报程序: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向所在县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需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填报《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5.申请资料:(1)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2)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3)相关证明。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通过数据协同核验或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4)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2.补贴标准:以上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60%至%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的,按缴费基数%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3.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
4.申报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证明材料向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社区无经办职能的可在所在地县人社部门办理),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
5.申请资料:(1)有效身份证明;(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3)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执行。生活费补贴按每人每月元标准执行。
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程序: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向所在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县人社局和农牧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5.申请资料:(1)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2)有效身份证明(3)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4)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以上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开始计算,对按规定享受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进行累加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按参加养老保险类型分别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来源:海北州就业服务局
编辑: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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