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青海,2021年10月15日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青海省社会救助政策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近日,省民政厅修订印发了《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贯彻落实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基础上,根据省情实际省民政厅重点对特困人员认定的核心内容,即“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保障范围,细化了特困人员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等,保障政策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政策变化一: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认定有突破。民政部确定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无劳动能力群体,考虑到我省五类(含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气候条件、海拔等因素对生命质量的影响,我省将老年人无劳动能力的认定年龄限制按地区做了区分。“全省五类以上(含五类)艰苦边远地区5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不在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老年人仍以60周岁以上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全国高海拔地区我省率先做出了政策调整。政策调整后,海北州刚察县,海南州兴海县,海西州天峻县、格尔木市的唐古拉山镇,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果洛州、玉树州全境适用于本规定。

政策变化二:

无劳动能力认定中残疾等级有扩宽。民政部规定“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群体。我省在贯彻落实民政部基础上,结合政策执行中困难群体的实际和基层意见建议将二级视力残疾人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

政策变化三:

“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在无生活来源认定上要求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我省为方便基层操作,统一规定特困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等认定标准,按照现行的《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执行。此外,我省明确特困人员收入不计入项有12类,较民政部多出8类,收入计入及不计入类别进一步明确,因收入问题受限未纳入保障范围的群体也将进入特困人员认定排查范围。

政策变化四:

特困人员中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教育的群体保障待遇进一步延长。民政部规定年满18周岁群体仍在接受小学至高中、职业学校的不因年龄超标取消保障待遇,我省在此基础上支持该类群体完成大专、本科等普通高等教育后再取消保障待遇,确保此类群体不因生活困窘影响学习。

政策变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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