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中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游海洪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游海洪以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受贿赃款7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游海洪为尹某(已判决)在项目申报、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尹某现金贿赂77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海北州财政局局长白顺兴(另案处理)行贿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海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游海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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