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优惠政策
补贴对象
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补贴标准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为:初级工元、中级工元、高级工元、技师元、高级技师元。
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以上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见习基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补贴期限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
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
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补贴对象
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
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执行。生活费补贴按每人每月元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
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中职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
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元的一次性奖励。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给予一次性元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
补贴标准
免费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元、元和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一般失业人员(除以上三类人群)之外就业的,分别按每人元、元和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劳务经纪人补贴
补贴对象
凡在县人社部门进行务工登记备案,组织带领我省农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
补贴标准
对组织带领具有青海省户籍的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以内的、6个月以上到1年的、1年以上,并在劳务输出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的劳务经纪人,分别按每人50元、元、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增加5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
扶持对象
在州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法定年龄内个人和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
个人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最高不超过万元(按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累加,按每人上浮10%的比例计算担保额度);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或超过人企业达到8%)和万元(继续扩大经营规模,新增就业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或超过人企业达到15%),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编辑: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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