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持续巩固提升“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海北交警结合农村地区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连日来,持续开展酒驾醉驾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案例一:年9月26日00时45分许,海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三角城派出所电话称,在县城海湖路一男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请前往处理,我大队立即出警,随即对该男子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检测结果为55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驾驶员何某某于年1月1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属于再次饮酒驾驶。
案例二:年9月22日03时38分许,大队执勤民警在东大门疫情防控卡点(西莎线25km50m处)检查车辆时,查获一起车牌号为青A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随即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检测结果为47mg/ml,属于饮酒驾驶。
案例三:年9月10日19时35分许,我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Xkm50m处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时,发现一辆青A91E8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随即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9mg/ml,属于饮酒驾驶,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驾驶员王某某于年5月1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属于再次饮酒驾驶。
案例四:年09月18日16时10分许,金滩乡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联系我大队前往处理,随即我队民警在到达海晏县光明村元山社乡村道路,将涉嫌酒后驾驶青AC****号轻型普通货车的驾驶人王某某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年9月28日,驾驶人石某某,男,驾驶机动车号牌:青CB7***,现场酒精检测结果:69mg/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2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驾驶员石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郑重提醒: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导致严重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公安机关将持续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广大驾驶人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文明出行。亲朋好友间也要相互提醒,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广大驾驶人要时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亲朋好友聚会也要互相提醒,坚决劝阻酒驾醉驾行为。
来源
海北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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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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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