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参考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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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年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6月18日举行,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对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体考生进入考点时,须提供考生本人以下证明材料,方可进入考点

(一)考生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符合规定要求和数量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或电子版);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纸质准考证;

(四)考试当天本人“信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

(五)“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中带星号的考生,考前还须携带“5天3检”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或电子版);

(六)省外低风险来(返)青的考生,考前还须携带“3天2检”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或电子版);

(七)考试当天考生须在考场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各考生需承诺疫情防控相关事项,仔细阅读承诺书内容后签字。

相关材料不齐全或核酸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不符合规定或“一码一卡”显示非绿色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二、关于个人防护

请考生严格做好考试期间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考试期间不要扎堆聚集,排队保持一米安全距离。

如考生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点,提前预约车辆,乘坐时在后排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下车后应及时做好手部卫生。

如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途中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

如考生乘坐班车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途中避免在车上饮食和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下车后做好手部卫生。

三、关于各考点交通出行要求

本次考试所有考点均不提供停车位。建议考生考试当日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送考车辆做到“客下车走”,迅速驶离,勿在周边逗留。考试当天交管部门将在各考点附近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为确保道路畅通,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

四、关于入场出场时限要求

考前90分钟:按疫情防控要求,考试当天,各考点将对考生出具的“一码一卡”(即“信康码”(考点场所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纸质版准考证进行核验,为防止考生进入考点时发生拥堵,考生应至少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保持安全距离。为提高查验及入场效率,请考生提前将本人当日“一码一卡”截图保存,以备查验。

考前20分钟: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将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内容很重要),请考生务必认真聆听。

开考30分钟: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准)。

所有科目开考后,考生均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五、关于考试携带物品要求

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包含各类计算器、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带至座位。

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将严禁携带物品电源切断,装入配发的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交监考人员集中存放在物品放置处。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的,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考生请勿携带贵重物品。

六、关于考场内考试资料相关规定

考生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考生不能将自己或他人的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

考生不能抢夺、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

七、关于各科目答题要求

(一)考试用笔有要求

答题卡填涂时,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需要填写的信息,请考生使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需要用铅笔涂写的部分请使用2B铅笔规范填涂。

(二)《综合应用能力》等主观科目答题区域要注意

参加《综合应用能力》等主观科目考试时,考生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卡按小题设置了相应的答题区域,考生在作答时要注意答题区域,未在正确答题区域内作答的答案将按无效处理。按规定,各科目答题卡被撕坏或折污、《综合应用能力》更换答题思路或试题答错位置等情况,均不予更换答题卡。

(三)综合应用能力—医疗卫生类答题有区别

医疗卫生类(E类)综合题本含《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个科目试题,其中《综合应用能力》试题,是中医临床岗位、西医临床岗位、药剂岗位、护理岗位、医学技术岗位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等六个岗位的试题合订本,要求考生根据自己所报考的岗位选择相应部分答题,错选或多选的答题内容都不得分。

八、两个笔试科目作答不间断

两个笔试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九、关于考后雷同检测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作答内容互为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按相关规定,互为雷同的考生,都将按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十、提前熟悉考点考场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防止走错考点。建议考生考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交通路线。

考试当日,考生进入考点后,认真查阅考点布置的考场安排示意图,按照正确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一、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和《刑法修正案(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各考区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省外考区及7所院校考区)

西宁市人事考试中心:-(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考区)

海东市人事考试中心:-(海东市考区)

海北州人事考试中心:-(海北州考区)

黄南州人事考试中心:-,(黄南州考区)

海南州人事考试中心:-(海南州考区)

果洛州人事考试中心:-(果洛州考区)

玉树州人事考试中心:-(玉树州考区)

海西州人事考试中心:-(海西州考区)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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