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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忻自然资函〔〕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河曲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五台山规划国土建设局,市局有关科室:
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矿业权审批登记和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督察组反馈采矿权新设、变更审批登记事项问题清单,我市存在办理延续、变更之前已缴清出让收益,重新对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处置出让收益的问题。为落实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县级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35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5号)处置出让收益。
二、以往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相关事项时,不再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不得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已签订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征收资源价款。
四、已按年限出让的矿业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以原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的资源储量减去已征收价款的资源储量核算,重新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征收资源价款。
因涉及各类保护地、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原因,缩小矿区范围后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以重新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的资源储量减去已征收价款的资源储量核算,重新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征收资源价款。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