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年青海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年青海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满足下列认定范围之一,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认定范围
1.青海省户籍(户籍所在地);
2.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居住地);
3.青海省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就读学校所在地);
4.持我省签发的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或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5.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人员
1.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2.取得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3.年之前(不含年)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年之前师范类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母语非汉语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他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种类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年之前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学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再次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5.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认定机构
(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时间及程序
(一)网上申报
凡需在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网上报名,报名网站: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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