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关于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第

公告

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任名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设置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选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由各市(州)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年重新确认的原人民监督员,此前任期未满的,按一届计算)。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相互兼任。

二、名额

  省级人民监督员10名;市级人民监督员名,其中西宁市34名、海东市58名、海南州18名、海北州19名、黄南州40名、玉树州30名、果洛州23名、海西州增补5名。

三、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6.身体健康;

  7.省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3)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四、报名要求

(一)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12月3日止。

(二)方式

  本次报名采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均采用网上报名。组织推荐由选任机关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进行。

报名人员请登录:

  五、选任程序

  本次选任工作分为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拟任公示和公布名单等程序。省司法厅及各市(州)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需本人提供《人民监督员推荐(自荐)表》(报名成功后登录报名入口自行打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无犯罪记录证明。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期间,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以及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要求等因素,择优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并从其他报名人员中补选。经考察合格的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名单,分别在青海司法行政网和各市(州)司法局   六、报名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青海省司法厅朱丽华—

  西宁市司法局王英红—

  海东市司法局马芸芸—

  海北州司法局张毓全—

  海南州司法局扎西才旦—

  海西州司法局弋忠海—

  黄南州司法局马桂花—

  果洛州司法局洛桑旦增—

  玉树州司法局索南旦周—

本公告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青海省司法厅

  年11月8日

来源: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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