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青海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年5月9日向青海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移交了4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省纪委监委闻令而动,强化工作措施,精准调查处理。根据核查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对10个责任单位、50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厅级13人,县处级15人,科级及以下2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8人,诫勉谈话12人,其他处理20人。释放持续从严的信号,为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青海欣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沥青项目违法投运、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
经查,青海欣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沥青混合料项目,年5月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情况下违法投入试生产,生产期间冷料及沥青搅拌工段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均不正常,环境污染严重。原湟中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甘河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欣固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缺失的问题。责令原湟中县委、县政府向西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原湟中县政府副县长绽永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湟中县生态环境局局长陈占有,原湟中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梁增虎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原湟中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鲁万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原湟中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易雄警告处分;给予甘河工业园区分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党委委员、三级调研员郭生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甘河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赵洪玮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给予甘河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局长邓学峰降级处分;给予甘河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干部李成炯记过处分;对原湟中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唐平予以诫勉谈话;责令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甘河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刘云洲,原湟中县政府县长赵冬作出书面检查;另对1人给予批评教育。
二、海东工业园敷衍整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经查,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公司临时砂石备料场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修建四级沉淀池,临时砂石备料场于年4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未批先建,逾期开采,私设暗管偷排污水。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对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公司临时砂石备料场违法行为失察,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给予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副总经理牛源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海东工业园区规划部副部长、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公司董事长田正军党内警告处分;对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何延年,海东工业园区规划部部长安锦晓,海东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园区规划建设部副部长秦学奎分别予以诫勉谈话;对时任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孔令栋、王占恩分别予以提醒谈话;另对3人给予批评教育。
三、海北州部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偷排直排问题突出。
经查,门源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海晏县委、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实,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落实有关环境监察规定打折扣、不到位。同时,海北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令门源县委、县政府及海晏县委、县政府向海北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门源县浩门镇党委、镇政府向门源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门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马吉祥因其他问题一并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门源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赵玉英,门源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段银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海晏县环卫所所长丁艳珍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对门源县浩门镇党委书记孔庆汉,门源县浩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白炳智,门源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赵彦福,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发奎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海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玉峰,时任门源县政府副县长马生明、周洛,时任海晏县政府副县长张世英、李洪忠、贾海亮作出书面检查;另对1人进行约谈提醒。
四、盐湖资源开发规划、监督管理不到位。
经查,原省国土资源厅本应在年以后编制《全省盐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但未编制该规划,造成年以后我省盐湖资源开发没有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存在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问题。同时,青海锂业、中信国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探采设备多批次在东台吉乃尔盐湖偷采盗采卤水资源,省自然资源厅有关部门和盐湖管理局对上述企业违规违法开采行为以及中信国安擅自改变采卤方式等,存在监管不严、执法不力、失职失责的问题。责成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向省委作出深刻检查;海西州盐湖管理局党组向海西州委作出深刻检查;给予省自然资源厅原二级巡视员徐卫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刘岩,时任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胡永军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原省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林亚松,时任省自然资源厅总工程师韩生福,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志勇,原格尔木盐湖管理局(海西州盐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范丽丽分别予以诫勉谈话;对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省自然资源总督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书记杨汝坤,省自然资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朱小川,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杨站君,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赵雄(已退休),原格尔木盐湖管理局(海西州盐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永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扎扎实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坚定不移做‘中华水塔’守护人”的重大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作为“国之大者”,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把生态保护优先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的精神经常抓、长期抓,坚决克服“一阵风”的思想,以常抓不懈的恒心和韧劲,抓出成效;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体责任,以这次问责为镜鉴,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省委省政府“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和“十四五”总体要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政治责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整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全力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不断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就,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青海篇章。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青海省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问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