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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客户端10月12日电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下发关于跨区划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若干意见》,理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集中受理问题,力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诉讼案件同级监督职责,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
据介绍,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受理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通过统一指定方式,交给跨区划集中受理检察院办理的制度。
根据《若干意见》,跨区域集中受理西宁、海东、海西地区的非环境资源一审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西宁地区确定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海东地区确定民和县、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海西地区确定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集中受理检察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的,由集中受理检察院按照上述受理规定进行办理。一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执行监督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
此外,青海跨行政区域集中受理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统一受理的一审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海东市乐都区、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祁连县、海南州共和县、黄南州泽库县、玉树州玉树市、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检察院集中受理。
《若干意见》要求,原属地受理人民检察院和集中受理人民检察院做好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跨区划集中受理的宣传、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按照集中受理制度的要求申请监督。(工人日报记者邢生祥)